(一)以下儿童少年,可以在中泰街道申请就读初中。
1.第一类:中泰街道户籍儿童少年。
A表生:本人户籍在学区内,且与父(母)户籍、家庭住房一致,以房产证(或不动产权证,以下略)为依据;本人户籍在学区内,且与祖父母(外祖父母)户籍、家庭住房一致,以房产证为依据。
B表生:本人户籍在学区内,但不属于上述类型。
2.第二类:余杭区、临平区户籍少年儿童,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中泰街道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(以2020年5月31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)。
具有杭州市户籍,小学已在中泰街道学校在籍在读的少年。
3.第三类
A表生:余杭区、临平区小学应届毕业生,持有中泰街道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,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中泰街道购房并实际居住(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);
B表生:中泰街道小学应届毕业生,且持有杭州市区有效《浙江省居住证》,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中泰街道无自购房产。
4.其他由国家、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的儿童少年(以下简称其他类),具体如下:
(1)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,或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,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,需由中泰街道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中泰街道的儿童少年;
(2)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中泰街道的下列儿童少年: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、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、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;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,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,以及在飞行、潜艇、航天、涉核等高风险、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;
(3)符合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;居住在中泰街道,持有《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》、属地为中泰街道的《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》或《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》的引进人才子女;工作地为中泰街道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;
(4)在中泰街道居住的外籍、港澳台籍儿童少年。
(二)上述儿童少年应同时满足:
小学应届毕业生。